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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于民”故“取之于民”
刘尚希
中国财经报 2006-04-11 10:00:39

  人的一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机,而且从娘胎里就开始与之伴随。一个人能来到这个世界,是一种幸运;一个人能活到老,则是一种幸福。饥荒、疾病(尤其是各种流行病如禽流感、艾滋病等);各种自然灾害,如沙尘暴、地震、旱涝、台风、海啸、泥石流等;国内国际各种利益矛盾引发的冲突和暴力,如社会群体事件、偷盗、抢劫、凶杀、甚至战争等;经济活动中投资失败、破产、失业等;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火灾、车祸、食物药品中毒、意外事故等;社会生产过程中各种工业事故,如矿山塌陷、有害物质泄漏等……这个风险清单我们还可以列举得更长,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这都是需要面对的。在这诸如此类的风险中,有些属于私人风险,是个人和单位可以应对的;但更多的是属于公共风险,需要集体行动来防范和化解。

  正是各种各样的公共风险、公共危机对社会成员构成威胁,才促成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萌生和发展。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这种集体行动上升到国家层面就成为政府的行动,并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日渐定型为国家的职能。用现代话语来说,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提供的每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本质上都是为社会成员防范和化解可能遭致损害的公共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保险公司”,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各种“保险”,社会成员所缴纳的税收本质上就是一种“保险费”,只是其关系比保险市场更为复杂,由税收形成的“公共保险费”如何使用和分配有更复杂的规则和程序。例如,一个国家要有军队,以防范他国的侵略;还要有警察,以维持社会治安;还要有各种法律制度,以协调各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还要建设各种社会公共设施,以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得以顺利进行;还有各种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来提供,如垃圾的处理、流行病的预防与控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等。诸如此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是现代社会政府为社会成员防范公共风险而提供的各种“保险”。

  不言而喻,这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只要你是这个社会的一分子,你就不能说,你没有享受军队、警察给你带来的安宁和安全;你更不能说,没有政府,你会生活得更好。既然如此,每一个有能力的社会成员就有缴纳“公共保险费”(即税收)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观察,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收与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是类似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个人和单位所不能承受的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

  正是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公共风险的存在,才使“用之于民”有了本质的归属。用之于民,也就是用之于为民防范和化解各种各样的公共风险,包括来自于大自然的、来自于经济运行过程的、来自于社会领域的,也包括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正是这种“公共需要”,才产生了“取之于民”的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也才有了纳税的义务。这种义务对应的是社会成员规避各种公共风险的权利。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职责就是满足大众的这种权利要求,为民防范和化解各种类型的公共风险,实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和谐,使每一个人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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