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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供应商无效诉讼成本
袁瑞娟 田冬梅
中国财经报 2010-02-03 09:57:34

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的质疑成本相对较低,导致部分供应商只要没有中标或成交就会提出质疑,而许多质疑内容属于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基础上的猜疑,或者是供应商之间的斗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质疑后处理的成本却很高,现在集采机构在很多时候都扮演着侦查队伍的角色,严重影响到正常采购工作的开展。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第6章对于质疑的相关条款规定却只有8条,同时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进一步加大供应商无效质疑的成本;二是将质疑的程序更加细化、合理化,为后期的投诉和行政复议增加一道屏障。

参与座谈会的相关代表对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质疑条款的建议如下: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第68条前增加一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除应说明依据和理由之外,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65条建议增加应在媒体公告而未公告的。

第67条第1款建议修改为:提出质疑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

修改理由:一旦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内容属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修改招标文件时,就可能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28条的相关规定。

第67条第2款建议修改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所质疑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修改理由: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是指所有环节结束还是某一环节结束,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第77条第1段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复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并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质疑的流程可以比照投诉流程,特别是要明确: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告采购结果之前,不受理投标人对采购结果的质疑。

2.设立采购结果公示期,中标通知书应当在采购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后再行发出,若有质疑,则待质疑处理完毕或时限结束后再发出。

3.质疑事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或属于采购过程中未对外公开的内容,质疑人不能说明正当信息来源或提供有效证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受理质疑。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

第65条第1款建议修改为: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的。

第67条第1款建议修改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公开招标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0日内,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应在递交谈判、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前3日提出。

第71条应增加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6章增加质疑与投诉的具体程序、举证要求、处理的具体规定等方面的条款。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71条建议增加对同一供应商多次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时的处理规定。

第81条建议删除并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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