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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黑名单”全国联动平台
袁瑞娟 田冬梅
中国财经报 2010-02-03 09:58:22

“黑名单”是政府采购业内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的通俗说法。什么样的供应商上“黑名单”,谁来决定上“黑名单”更具科学性,“黑名单”的有效期限多长为宜,在多大范围内有效……这些困扰集采机构多年的问题并没有在实施条例中得到有效解决,这样的结果让与会代表多少有点失望。他们一致表示,对此问题实施条例应该更加细化一些。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将第92条的行为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理由:集采机构天天与供应商打交道,能够掌握供应商的第一手资料。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要对第28条之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使其具备一定的可执行性。另外,由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名单,主要会影响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因此,该名单不仅要公布,而且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形成通报制度。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由于第28条中,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未作出范围上的规定,那么应该理解为在全国政府采购市场均应予以禁止,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难以让全国范围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知晓。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在第28条中明确限制不良记录供应商投标的区域范围,以及是否限制跨地区投标。

为了实施对不良记录供应商的全国联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处罚,全国政府采购部门应该建立起一个资源共享的电子化平台。因此,与会代表从全国共享的不良供应商平台联想到了更多的全国共享平台的建设,涉及的具体条款有: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在第14条和第34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方式,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等让各地自行建设,然后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平台,还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领导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共同建设全国统一平台,然后供各地共同使用。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建议将第34条修改为: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信息化标准,在执行上给予资金保证支持,便于各省执行和实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在第34条规定基础上,增加建立全国统一的供应商库和专家库,以利于实施全国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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