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当前的位置在: 财经报版面>>>三版
 
     
 
增强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
中国财经报 2010-02-03 09:59:0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强化集中采购法制建设中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应使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具体化,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座谈会上,部分省市集采机构的代表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第13条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13条第4款修改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或知道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其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13条第6款修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在项目正式评审前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52条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第52条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的规定,未提及根据相关评价如何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的规定,建议增加此部分内容。

第54条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54条第1款增加: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且未提出正当理由的,视同默认。

第54条第2款修改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重新进行评审,应同时邀请采购人参加,并将重新评审的理由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重新评审意见为最终评审意见。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54条修改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应对原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54条修改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进行一次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意见为最终评审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54条修改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前,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进行一次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意见为最终评审意见。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认为,第54条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也不可取,要赋予集中采购机构一定的权利。

第60条

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中心建议第60条修改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60条修改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同时,明确中标差价(指中标供应商与下一中标候选人报价的差值)等损失由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补足。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60条修改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63条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63条修改为:采购资料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同时应以纸质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形式档案保持一致。第100条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多次提到“市场平均价格”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标准之一,但到目前为止,什么是市场价、什么是市场平均价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如果一定要执行此项规定,建议由各地财政部门或由各地财政部门指定第三方机构,通过建立市场跟踪调查机制获取市场平均价,并公布于众。这样既明确了考核标准,又为集采机构提供了参照和指导。

第106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106条“政府采购法77条第1款第3项所指恶意串通”修改为:(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使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二)评标或评审结果确定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三)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建议第106条修改为:供应商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报社地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甲54号 邮编:100073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85 邮发代号:1-153 全年订价:246元 每周二、三、四、六出版
中国财经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中国财经报技术部制作维护
200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