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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不公平
陈新平
中国财经报 2010-02-25 09:50:47

碳关税是一个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问题及概念,最早由法国提出,其目的是要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的发达国家实施关税惩罚,但如果将其实施对象延伸至发展中国家则是不公平的。

首先,如果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将直接违背有关气候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因此,间接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其次,如果对发展中国家开征碳关税,等于变相地遏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了强化对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国际协调的方式,修改现行的全球气候协议,并加入惩罚性条款,对未履约方实施包括征收碳关税在内的制裁措施。但却不能将发展中国家也作为碳关税制裁措施的实施对象,否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上就没有区别了。

目前,全球气候的变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期过度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发达国家理应率先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如果在现阶段就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采用同样的排放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在一定意义上,碳排放权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发展权,所以,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就等于变相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最后,如果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就等于让发展中国家为发达国家的碳消费“买单”。任何时期内的国际产业分工都是在各国共同选择的基础上形成的,无论这种选择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甚至是不合理的。经过200多年的工业化洗礼,发达国家已在高科技、清洁能源技术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完全有条件享受低碳生活方式。而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之中,一定时期内,继续走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与扩张之路,将是其不得不做出的选择。能源密集型产业原本是发达国家的优势领域所在,但随着其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逐步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发达国家把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及污染产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因此,随着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其排碳密集度的不断下降,发展中国家产业的排碳密集度必然会相应地增加。但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对高碳产品的需求并没有立刻减少,而是通过进口高碳产品来满足国内的需求。但唯一的区别是,发达国家需要的某些碳产品原来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由国内厂商提供,现在部分或全部地由进口替代罢了。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中国家是在污染自己的生存环境,为发达国家生产其所需要的产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为自己消费掉的碳产品“付款”,但不能为发达国家消费掉的碳产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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