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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具有分配职能。细分下去,公共财政具有四个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其实,公共财政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目前还没有人提出来,那就是反腐倡廉职能,可以简称为廉政职能。
所谓公共财政的廉政职能,是由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与公开性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公共财政是公共资源,而腐败的产生在于偷窃公共资源,不正当在运用公共资源。公共财政还是阳光财政。而公开透明是廉政建设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公共的经济的社会的资源,国外财政收支一般占到GDP的三分之一强,成为调控经济与社会的重要工具。以我国2007年的财政收入为例,达到5.1万亿元,占GDP的21%,相当于3.7亿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12.3亿农民的纯收入,也就是说政府一年花的钱等于3.7亿个城镇居民、12.3亿农民一年可以花的钱。因此,保障政府的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保障政府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标志。
财政廉政职能要求有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官员掌握着一定的政府权力和财政资金分配权力,必须在权力运行中装置廉政制度,接受人民监督,依法理财,消除权力委托代理失灵所产生的腐败行为。二是政府财政收支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领域,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发挥廉政职能是遏制腐败、加大政府透明度、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国家能力的条件。政府预算、政府税收、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资产既是从源头上治理社会腐败的调控器,也是与改善公民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三是构建财政廉政制度,是现代政治与反腐倡廉制度最关键最核心的制度规范和保障。四是政府机关既有监督财政资金管理的任务,又有自觉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的任务。五是政府公开透明最根本的是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六是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坚持政府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七是对贪污贿赂滥用财政资金的人员,必须依法惩处,收回国库。
我国目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成为当前我国腐败多发易发高发的最主要的形式。发挥财政廉政职能,管住钱袋子管好钱袋子是预防和遏止腐败的根本性措施。近年来国内查处的违纪案件中涉及资金动辄上百万元、千万元、甚至过亿万元,少数外逃的贪官卷走巨额资金,有的行贿者用麻袋装着巨额的钞票送礼,这种情况发生与我国财政制度不健全、银行制度不健全有关。同时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剧的变革与转型期,托夫勒所说的未来晕厥症有关,中国经济学家胡和立和万安培分别计算了中国不同年份的租金总额,他们的计算结果令人震惊,数值比土耳其、印度高得多。据他们计算,我国租金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1987年约为20%,1988年约为30%,1992年约为32.3%。这意味着全国人民一年生产出的物质财富中有三分之一,变成了寻租者和贪官的收入,对我国社会中贫富分化加剧和基尼系数的居高不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994年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3的高水平,超过了国际上0.40的警戒线。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
提出公共财政的廉政职能的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在反腐败中的重大作用:肩负着双重任务。既承担分配职能,又承担廉政的作用,它决定了财政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既有内部性,又有外部性;既有当前性,又有长远性;既有直接性,又有间接性。既有主导性,又有协同性。如在源头治腐上,对外要推进财政四项制度改革,对内要坚持实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公开透明,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还要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成长安全方面担负内外双重任务;既有监督全省财政资金的任务,又有一个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包括舆论和民众监督的任务。既要抓好自身廉政建设,又要抓好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财政制度具有反腐倡廉的作用和效果。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扩大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从财政收支两个方面促进全社会的源头治本和惩防体系建设。
公共财政的分配职能和廉政职能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全社会加强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保障。民主是宪政之魂,法治是宪政之纲,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部和统一体。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针,这是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思路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新的发展。宪政、民主、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上层建筑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权力、正确配置权力、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并加强对政府的控制与监督的关键措施,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道,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内在必然的要求,更是财政廉政职能作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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