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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招何必“人人有责”
赵环宇
中国财经报 2010-03-03 09:56:04

在新医改推进过程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临危受命,承载起解决药价虚高的重任。然而长期以来的以药养医体制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使药招主体的确定很“纠结”。

各地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不一、各具特色,却多具备一个共同点——或“工作组”、或“领导小组”等等。少则五六个部门牵头,多则十几个部门联合,俨然一片“人人有责”的态势。

那么,既然各地招标均采用电子采购手段,那如此多头化的行政管理又有何必要呢?众所周知,多头管理“后遗症”往往是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低下。更何况,国家鼓励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其目的就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减少人为因素,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杜绝腐败。

然而,在一些地方,网上招标却成了网上投、人工评的“混血儿”。以某地区为例,超过限价药品无法在网络投标,却可以通过申诉到“领导小组”争取“宽大处理”,药品集中采购基本流于形式。招标人与投标人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之后,药价依旧难以捉摸,百姓还要为此买单。

药招究竟怎么招?主体究竟该如何确定?

实际上国际上有很多可借鉴的经验。美国将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运用到药品集中采购领域,形成覆盖全国医疗机构、供应商、物流及监管单位的药品供应信息网络。在整个流程中,人为因素能起到的作用几乎为零。

至于谁来执行药招,各地有政府采购部门或卫生部门之争。笔者认为,卫生部门的医药专业知识无疑是优势,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方式难免遭人诟病。反之,政府采购由于具备集中采购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及经验,是药招主体的不二选择。十几个部门加上若干名专家的药招评标实在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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