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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14个试点省份圆满完成化债任务,共偿还债务493亿元,惠及170万个农村债权人
“普九”化债交出满意答卷
李存才
中国财经报 2010-03-06 11:04:36

本报讯  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潘秀芬等人提出,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化,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势在必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认真听取建议,积极落实有关工作,截至2009年年底,内蒙古等首批14个试点省份圆满完成了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共偿还债务493亿元,惠及170万个农村债权人,向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2009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潘秀芬等人提出,我国政府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相当重视,经过多年努力,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9.3%。为了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地方各级特别是县、乡、村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投入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中,但同时也积累了沉重的债务。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化,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势在必行,这对扩大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据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对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问题高度重视。早在2007年,中央1号文件就要求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方面的乡村债务。2008年和2009年,两个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完成时间表。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对化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严格遵循化债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细化具体政策界限,明确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办法,认真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化债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各地建立了债务台账,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执行化债信息报告制度,积极做好化债案例分析等工作。与此同时,各地还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作为落实中央化债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一些地方还建立健全了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农村“普九”化债,消除了与农村中小学相关债务纠纷,缓解了债权人因长期得不到还款而造成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压力,打消了债权人对学校和基层政府的不信任,进一步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农村“普九”化债后,基层政府和农村中小学再也不必为还债而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经费,为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农村“普九”化债,让广大债权人得到了拖欠多年的偿债款,把农村沉淀的购买力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把“死钱”激活为“活钱”,成为当前提高农村购买力的一支重要力量。据抽样调查,农村各类债权人得到偿债款后,有95%以上的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既改善了农民生活,又促进了经济增长。通过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偿债资金将直接增加农村需求上千亿元,对农村投资和消费产生了集聚效应和乘数效应。

2009年12月底,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全国全面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各地在积极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努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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