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当前的位置在: 财经报版面>>>三版
 
     
 
“化债厅长”谈化债
——访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王和山
李存才
中国财经报 2010-03-09 09:34:19

早在2008年6月,宁夏率先在全国全面化解了乡镇债务,王和山因此获得“化债厅长”的美名。“化债厅长”谈化债,王和山代表可谓有感而发。

2007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以省区为单位先行开展农村“普九”化债试点省区,全区经核实锁定的9.01亿元义务教育债务于2008年6月在全国率先化解完毕,比国务院要求的时间提前了1年零4个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和各市县都成立了化解债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为做好核实锁定工作,自治区政府决定由审计厅具体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债务的核实锁定工作。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全区共抽调50多名审计人员,组成了7个专项审计核实组,深入市县、学校全面开展了债务审计调查工作。他们采取了账内账外、内查外调的方法,逐笔登记核实。经过努力,基本摸清和锁定了全区的义务教育债务,为做好化债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大胆探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化解债务。主要措施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还债,项目抵顶减债,资产转让抵债,谈判协商减债,冲抵三角债消债,剥离债务消债,盘活资产化债,产权转让减债等等。

他说,自治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以县(部门)为主、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自治区对市(县)按照审计锁定的债务规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是:川区为1∶0.6(即市县化解10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60万元);山区为1∶0.8;农垦所属国有农场为1∶0.8;村级组织全额补助。按照补助政策,自治区财政补助市(县)化债资金5.0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69%,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全部通过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市(县)承担的化债资金,除银川市、石嘴山市由市、区两级财政筹措外,其他市(县)承担的1.55亿元偿债资金通过自治区财政对市(县)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解决。

为规范化债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化解任务,在整体工作安排上,自治区明确了5个工作阶段,即:制定化债工作方案,开展债务再核实,建立债务明细台账,进行偿债与消债和考核验收。在化解程序上,制定了“债务再审核、张榜公示、建立台账、签订协议、完备资料、直接支付、回头看”等7项程序,对债务的审核、对付、消账等环节提出了统一、严格的要求。在偿债程序上,坚持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并规定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和教职工摊派,不得将债务转嫁到村集体或政府部门。在资金兑付上,偿还农民个人的债务,通过“一卡通”支付;对单位、经济组织或企业等债权人的债务,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在偿债手续上,要求各市(县)将“债权人欠条、发票、收据、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与信息资料收集齐全,作为消账的依据。

他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为确保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制定了公开透明的化债工作流程:开展债务再核实工作—进行债务公示—建立债务台账—收集化债资料—建立债务销号制度—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开展“回头看”活动。

“建立义务教育债务台账是确保债务准确、安全偿还的关键环节,你们是怎么做到的?”记者问。

王和山说,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制定了统一的债务明细台账式样。各市(县)及区直有关部门全面建立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明细台账,对纳入化解范围的义务教育所有债务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金额、记载账簿名称、票据凭证名称及其号码、对应债权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础信息进行了逐项、逐笔录入,为偿还债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化解旧债,从根本上制止发生新债,是各地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你们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记者问。

王和山说,自治区在积极化解旧债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是全面提高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标准提高后,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54元,初中390元;县城小学320元,县城初中460元;城市小学346元,城市初中480元。同时,将公用经费补助范围从公办学校扩大到民办学校,补助标准和所在地公办学校一样。二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单价标准。单价标准由每平方米400元提高到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三是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区、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地方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学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县级政府审批。

为落实中央新债防控政策,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对义务教育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2006年12月31日以后,违反举债政策的行为,除坚持“谁举债、谁还款”的处理原则外,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他表示,虽然旧的债务已经化解,但发生新债的隐患依然存在,巩固化债成果的任务还很艰巨。下一步,自治区将按中央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相应后续工作,巩固化债成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报社地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甲54号 邮编:100073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85 邮发代号:1-153 全年订价:246元 每周二、三、四、六出版
中国财经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中国财经报技术部制作维护
200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