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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委组织部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吉林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暂行办法》,决定大幅度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和村干部基本报酬水平,确保3年内实现“两个翻一番”。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王化文说,这个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而制定的《办法》的出台,让全省1300万名农民、4.5万名村干部分享了公共财政的阳光。
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文件形式专门对村级组织经费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个《意见》是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倾听人大代表建议,经过调研后起草出台的。
去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乔英提出,贵州省大多数村没有集体经济来源,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运转经费主要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刘乔英代表建议国家在出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去年地方两会期间,有关代表、委员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卫星介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农村税费改革前,多数地方的村干部报酬主要通过向农民收取村提留或从村集体经济取得的收入中开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国家调整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明确规定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主要通过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筹集,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较少、运转困难的村,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大部分村级组织运转主要依靠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比较落后,全国大部分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财政补助只能维持村级组织低水平运转,村干部报酬普遍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级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9年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经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后以中办、国办文件发布。
王卫星表示,目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正在跟踪了解地方贯彻落实情况,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以便进一步督促地方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村级组织有效发挥作用。
据悉,目前,全国已有山东、宁夏等12个省份下发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其他地方也在抓紧时间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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