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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该《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在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制度设计上,该《办法》体现了防范综合经营风险、突出保险主业的特点。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必须遵循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如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且其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六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以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是在经营范围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保险集团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原则上控股不超过一家;在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不得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对境外主体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且对单一境外主体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三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保险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还应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
目前,中国保险业共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家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家保险控股公司。此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分别控股了1-2家保险类子公司。截至2009年底,上述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2009年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强,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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