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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逐步形成了多种组织模式:“企业+农户”的企业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的市场带动型;“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带动型;“中介组织+农户”的中介组织引导型;“主导产业+农户”的产业带动型。其中应用最广泛的就是公司带动型和组织带动型。
企业带动型也就是“合同型”的组织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我国出现。一些拥有市场、技术和资源优势的企业、公司为农户提供签订契约的机会,农户则要按时按量向公司交售合格的农产品。农户不再有销售方面的风险,而企业也保障了原材料的来源和价格。企业和农户实现了优势互补。
但是,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企业的强势地位比较突出,使一些农户的利益或权利受到限制。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制体系尚不完善,违约风险仍然是制约这类组织模式发展的一大障碍。
组织带动型也就是“农业合作社”模式。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根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将分散生产的农户联合起来,共同应对生产和市场。这种模式能够以团体身份参与市场,能有效提高农民在价格谈判中地位,降低市场风险和销售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经济。
改革和创新组织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具体说来,就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壮大。鉴于违约风险更常见于不规范的小公司,所以要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在竞争中淘汰那些只着重短期收益、损害农户利益、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而使那些能做到规模化、专业化又能与农户共进退的大企业、大公司得到越来越好的发展。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契约的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农村产业化组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让企业和农民地位趋于平等,分配趋于公平,长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避免或减少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是进一步加强农户间的合作。现代农业,仅靠单个农户分散终止经营,已经远远跟不上发展的要求。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民与市场谈判的地位,增加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信息的共享和种植、销售的协同效应也是加强农户间合作的原因。
四是创造老板租地农民打工模式。目前,中国许多农民进城务工,农产品种植的收入不再成为他们主要经济来源。这就出现了土地流转的需求。老板租地农民打工的模式就是少数种田能手或龙头企业,采取租赁、转包等方式,依法将原本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然后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和先进的机械设备,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经营,而租地的农户可以选择以打工的方式,参与到农产品种植、加工和销售的过程中。这种做法可以更有效率的利用农村的土地资源,合理安排种植,发展规模农业。
五是创造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模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指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助性技术经济组织。是中介组织的一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能够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生产资料、运输、销售渠道服务,以及从生产、收获到加工、销售的统一协调。能够利用资源、信息优势,有效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和市场风险。
六是创造“销售店——中介机构——农户”模式。有一定规模和信誉的销售店,通过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从农户那里买到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模式。这里的销售店可以是批发商,也可以是终端销售商;中介机构可以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也可以是与农户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公司企业。而三方的沟通,既可以是传统的一对一方式,也可以采用目前发展迅速且潜力巨大的通过网络形成的一对多或多对多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满足市场的变化,调剂地区间的资源和信息,打破政府部门的行政划分,建立跨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新型组织模式。
七是推动组织制度的创新——股份制农业组织模式。农户以资金、土地或其他实物资产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就可以使农户在和公司接触中的地位得以提高,他们既可以利用投票权参与到公司的发展决策中,又可以按持股比例得到公司分配的利润,从而使公司利益与农户利益相挂钩,加大了信息的可得性,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公司业绩会有所提升,毁约风险也就相应解决了。同时也提高了农产品更有竞争力。如果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甚至可以考虑通过上市进一步筹集资金,规范公司内部治理。但是,股份制模式的前提是要对目前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允许农民将土地拿到市场上做新的配置。这就需要等待相关政策的出台。
此外,根据农业产业化的内涵,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项目+农户”的科技推动型模式、“乡村文化产业化”模式、“乡村旅游”模式等,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和借鉴的新模式。(作者单位:河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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