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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颁布8年来,对财政改革和支出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尤其突出的问题是指定品牌和厂家授权,这一问题有碍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影响着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给政府采购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笔者就此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碰到的案例情况作一介绍。
案例一:某单位采购小型机一台及磁盘阵列等设备,采购单位考虑到前期平台系统,要求指定品牌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由于金额较大,确定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案报采购中心通过网上发布至开标时间未受到任何质疑,开标时共有A、B、C3家报价,报价情况分别为:A为129.2万元、B为128.5万元、C为129.7万元,报价及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未有超预算的情况(但均接近预算),经评委评议,综合打分确定B家中标。
分析:此案例看似很平常也符合中标要求,但节约率甚微,几乎无采购效益,不产生竞争氛围。该项目陪标的嫌疑很明显,可问题是难以甄别,其中最主要的是指定品牌,产品受报备和控价,根源是招标前期采购人方案的制订,早期信息的泄露利于厂方或厂方总代对标的情况的控制。
案例二:某单位采购电子仪器设备,由于是专用设备,采购方规定了品牌、型号,要求厂方授权,金额不大,经审批确定询价方式采购,方案提交采购中心上网发布询价函,开标有A、B、C、D4家报价,报价情况分别为:A为5.6万元、B为5.7万元、C为4.1万元、D为5.1万元,其中A、B2家均超预算(预算为5.15万元),C家有现货不能提供厂方授权手续,但授权目的和内容全部能承诺兑现,最终评委确定C家中标。结论公布后,D家提出质疑,认为C家提供不了厂方授权,中标不合适,后经多方协调和答疑,解决了争议,维持原结论。
分析:此案例从询价4家的报价情况来看,不难看出A、B、D3家有陪标、串标的嫌疑,如果没有C家的出现,可能中标的就是D家,A、B2家就是陪标的可能,如果没有C家的出现也不易发现D家的暴利行为。产生问题的关键是授权,是人为的控制,根源是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的方案设置,也可能是利益因素的驱动。
案例三:某单位采购小型机2台和存储服务器及相关设备,预算446万元,主要设备采取以满足使用价值同档次2个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有所区别的设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方案经采购中心网上预告无异议,谈判开始时有5家参与,经评委审核完全响应谈判材料要求的有3家,3家通过3轮谈判后最终价格分别为:A家295万元、B家285万元、C家268万元,最终评委确定C家中标,品牌为HP,节约率为40%。
分析:这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小型机等设备采购是技术性较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采用价值相当的不同品牌方案设置,具有品牌之间的公平竞争对抗性,谈判能有5家参与,充分体现竞争氛围。通过3轮谈判最终报价以268万元由C家中标,中标品牌为HP,本次预算为445万元,与中标价相比节约177万元,节约率为40%。本次采购单位得到了实惠,没有中标的供应商也无怨言。成功的关键是采购人的方案设置公平、合理,虽然是2个品牌方案,但没有偏向某个品牌的行为。根源是采购人出于公心。
以上案例情况说明,指定品牌或强调授权往往在采购过程中或中标后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表现在方案内容公示期间、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很容易出现潜在供应商对方案、结论提出质疑和投诉。此外,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容易发生厂方控价和控货行为,这是最为严重的实质性后果。
为解决此问题,笔者有如下建议:提高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建立建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则制度和把关措施,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审核要严,方案要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则,指定品牌的采购项目要有充分理由和相应认证手续,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否则采取一刀切的政策不予审批,坚决抵制人为设置因素,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操作机构把关,对采购人方案有明显倾向或不能产生竞争的,要求采购人从新修正,直到网上公示后无异议。
实行网上方案事先公示制,让潜在供应商对方案有问题的情况下进行监督、评判和建议。
提倡采购物品通用化、市场化、大路化商品,杜绝高门槛和授权的做法。
标准物品采购采取同档次品牌参与竞争,如微机等项目以一个能满足使用无偏向的基本配置方案,让几个同等档次的品牌公平参与,充分发挥竞争作用,体现采购效益。
特殊或较复杂的项目采购采取2个或2个以上品牌价值同等的方案参与竞争。
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在事前、事中、事后出现方案设陷、陪标、控货、控价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法律为依据,对采购当事人按类分别制订切实可行的制约措施和处罚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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