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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快速发展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着“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
2010年一季度,浙江省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1家,注册资本15.5亿元。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底成立,标志着该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拓展到电子商务领域。截至一季度末,浙江全省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16家,注册资本171.3亿元。
机构发展较快资本规模不断扩大
从地区分布看,到2009年底浙江省共登记注册小额贷款公司105家,其中2009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63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占全国(1334家)的7.87%,列全国第4位;合计注册资本144.22亿元,占全国(940亿元)的15.34%。小额贷款公司遍及全省11个市,覆盖90个县(市、区)行政区划中的81个县(市、区)以及3个开发区。其中成立2家以上的县(市、区)达到21个。从资本规模看,注册资本增资后最高的为4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1.33亿元。近4成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省政府规定的2亿元上限,注册资本规模在全国处于较高的水平。根据分析,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呈现正向的相关性,经济发展程度是影响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热情的重要因素,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也相对滞后。
贷款业务良好公司经营稳步发展
全省105家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末贷款余额为17425笔144.1亿元,累计贷款为49713笔551.7亿元。从放贷规模看,到2009年3月底累计放贷仅为97.24亿元,随着国家和浙江省经济整体复苏步伐加快以及《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出台,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量一路走高,2009年12月单月放贷金额达到68.99亿元,创下新高。从全年情况看,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占比比年初减少10%,而5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增加了30个百分点,年均单笔贷款额为110.97万元。从贷款期限看,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贷款金额占比小于15%,大多数在6个月以内,多为企业或个人用以解决一时现金流短缺之急。特别是绍兴、宁波、衢州三地,3个月之内的贷款量占到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从收益水平看,2009年全省利息总收入15.55亿元,年平均资本收益率在9%—11%左右。
今年以来,由于信贷规模收缩,使一部分资金需求转向小额贷款公司,浙江省平均利率增长较快,3月末平均利率为14.2‰,比去年末提高了0.2‰,已基本达到了去年3、4月份水平。一季度,该省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月利率为17.7‰,最低为3.7‰。其中绍兴、湖州的平均利率水平较高,分别为15.8‰和15.1‰,杭州最低,为12.6‰。
市场定位合理贷款用于支农支小
据统计,浙江全省2009年全年有91%的贷款担保方式为银行慎用的保证,有6%的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从贷款用途看,种养殖业贷款较年初增长近2.5倍,工业贷款占比从年初的60%减少到12月份的45%,农副产品加工及其他农业贷款则有较大增长,但工业仍是贷款的主要流向,与浙江省经济结构基本吻合。从贷款对象看,发放给农户、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较高,最高的达到82.99%。农户贷款从年初的10%增至年末的25%。2009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达102.23万户次,占贷款对象的19%,远远高于全国商业银行农户贷款占比3.4%的平均水平。
吸引民间资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从出资者情况分析,除极个别现象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都是当地重要的民营企业,其中有20多家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资金便放贷告罄,这对于满足全省250万各类市场主体资金需求来讲显得捉襟见肘,但为以后扩大试点规模、发挥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所具备的放贷手续方便、审查灵活、效率高、申请门槛低等特点,也为扩大市场资金来源带来了较高的乘数效应。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2天—3天就能完成一个新客户从业务申请到发放贷款的全部流程,而部分老客户只需一天就能拿到贷款。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资金周转率为4次,最高达17次。这种现象对改善浙江省金融服务环境将产生积极的“鲶鱼效应”,一方面为民间资金的正常借贷提供了合法渠道,使民间借贷趋于规范,另一方面也制约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从而促进金融秩序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加强制度建设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2008年7月,浙江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后,出台了我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相继出台了日常监管办法、业务数据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参考范本,规范其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制度,具有齐备的业务流程设置和部门分工。如湖州市吴兴万邦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了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贷款业务在较为完备的部门设置和制度框架下整体运行良好。另外,杭州、嘉兴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农户联保贷款”、“邦联贷款”等系列信用互保贷款,通过信用这条主线来加强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财务手段进行风险防范,到2009年底全省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3.3亿元,拨备率为2%。全省9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率为0。
问题亟待解决
尽管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
法律框架亟待完善监管体系尚不成熟
从法律法规看,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尚没有一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2009年6月银监会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小额贷款公司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着银行业务性质的金融业务,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而不受到《商业银行法》法律体系的覆盖。从金融监管看,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健全,专业监管机构缺位现象。虽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却自行失去对其专业监管职能,而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效的经营将无法得到保障,为其后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发展前景有待明确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但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外部捐赠更是无从谈起。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作用有限,最高只有1.5,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至少为12.5。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为33.27亿元,约占资本净额的24.05%,尚未达到最高可达50%的政策规定。浙江省各市中占比最高的绍兴达到38.83%,而衢州、舟山等地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获得银行融资,说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仅靠注册资本金在运作,业务发展不快,难以做大做强;也说明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尚不一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瓶颈有待逐步疏通。因后续资金不足造成的“无米下锅”,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困扰和烦恼。另外,银监会规定,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一定标准,可以升格为村镇银行,这与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的规定相冲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全国目前也尚无一家。即使转制也将重新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的性质就会发生转变,因而发展方向的不明确显然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税收负担过于沉重政策支持有待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虽不是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即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综合税率超过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税后利润所得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据对温州某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情况计算显示,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按照全年90%的使用率计算,放款利率18‰,全年的利息收入为1944万元。扣去25%的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合计扣除约583万元。再按有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90万元(进入成本,扣除所得税,实际为67.5万元),合计650万元。税后利润为1294万元,而股东要求分红1分为1200万元。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还需再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税负高达50%以上。浙江省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给予0.5%的风险补偿。但据调查,各地政策执行不一,一些县市并没有落实减免和补助政策,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足发展。
贷款利率仍显偏高支农支小力度减弱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设计意图,支农支小是小额贷款公司重要的贷款方向,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据2009年一季度数据显示,部分贷款利率已触及4倍基准利率红线,与民间利率相当。虽说高利率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客户一般具有高风险特征,适当提高利率水平属于风险溢价;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性导致贷款规模经济不能体现,综合成本较大,且股东的回报期望值普遍较高等。但这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方向背道而驰,也在相当程度上将弱势的小额借款人排除在业务范围之外,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不利于其业务发展。(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外债金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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