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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采购计划编报?年中追加的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又该如何完成采购计划编报?围绕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计划编报问题,山东省财政厅出台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日前了解到,山东省财政厅今年连续下发《关于编报2010年度省直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2个文件,旨在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为严格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探索实行归集批量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据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省省直各部门由财政厅批复下达的201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年中批准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均须填报《2010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同时,为及时全面掌握省级各部门单位的采购需求,对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具体而言,关于年初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二级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45天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关于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二级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20天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一级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此外,山东省还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预算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执行完毕。对于12月20日前不能执行、已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年末未完成或有其他因素确需跨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各单位应当提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部门预算管理处说明原因。对于已经不需要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发文收回预算指标,或下达更改预算用途不再实行政府采购的文件。未按照上述程序处理前,不得将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作为自筹资金编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年末不再结转,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将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予以撤销,由单位报部门预算管理处备案。如继续进行政府采购,将编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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