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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省属高校与医院政采工作
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袁瑞娟
中国财经报 2010-06-09 00:00:00

本报讯  “省属高校、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日前,经陕西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该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教育厅和卫生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进一步规范了高校、医院的政府采购工作。

据了解,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陕西省的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管理和监督逐步规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部门(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些系统或行业如高校、医院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着“盲区”或“盲点”。

为此,《通知》对省属高校、省属医院政府采购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一是省属高校、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拨款、各种收费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等)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和类别。采购通用类项目(如车辆、办公设备等)和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是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文件执行;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教学、医疗及科研、课题设备等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优先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由省属高校、医院自行组织实施。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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