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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月24日五版)
(三)抓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已经正式印发,首批5个试点省市也已确定,分别是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还将推动以下改革和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和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使其走向市场;将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并强化公益属性。这是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前提。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同步实施。三是在新老制度转换的过程中,切实做好事业单位“中人”养老保险政策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保障其养老金水平不降低。四是加大试点政策的宣传力度,打消事业单位职工的一些误解和疑虑,为推进试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是在总结五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尽快在全国范围同步推开,避免引起地区之间的攀比。
(四)加快研究制定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
从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具体模式看,既有完全独立于其他社会成员养老保障制度,单独设计一套制度的完全独立型模式;也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民统一,公务员在此基础上建立单独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作为补充的部分独立型模式;此外,还有些国家的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成员完全一致,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近年来,一些国家将包括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在内的相互分割的养老金制度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制度,世界银行评估后认为,这一做法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养老金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将会更加受到关注,面临更大压力,因此,我国应加快研究制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应与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致,以逐步建立起涵盖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也要妥善做好“中人”养老保险政策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初步考虑,改革方案可在2012年出台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五)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机制
2009年底,全国所有省市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步省级统筹。所谓初步省级统筹,就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等“五个统一”。但实际操作进展情况不一。应当讲,这已是一大进步。在此基础上,2010—2012年间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实现统收统支。有些实行省级统筹的省份虽然实现了各项养老保险政策的基本统一,但是基金管理实际上是两级调剂模式,即省级统一核算、省和市(地)两级调剂、结余基金由省级授权市(地)、县的管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也难以真正体现省级统筹的优越性,应尽快向统收统支模式过渡。二是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省级垂直管理。这是实行省级统筹的题中之义,也是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调控力度的客观要求。三是明确省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的完全责任。实行真正的省级统筹后,不应再简单建立省、市、县三级基金缺口的分担机制,而是要强调由省级政府负起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职责,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养老保险事权,充分调动、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只有进一步做好以上三方面工作,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也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自然增长机制
从2004年到2010年,我国连续7年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2003年的621元增加到2010年的1300元左右,翻了一番多,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下一步,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基本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继续合理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不再实行个案审批的做法,实现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的非行政化。从基本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的国际经验看,有的国家与工资增长率挂钩,有的则仅与物价指数挂钩(如美国),有的是与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的加权平均挂钩。我国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应区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别确定:(1)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调整,应综合考虑名义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参保职工人数增长率和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长率等几方面因素,在对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按照一定权重(比如49∶51)加权平均的基础上,再根据退休人员增长率超过参保职工人数增长率等情况进行向下调整后确定。这样做既能保障养老金的购买力不受侵蚀,也能使退休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制度抚养比上升对基金收支平衡造成的不利冲击。(2)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则应更加体现精算公平的原则,主要与物价指数挂钩。(3)在企业养老金以自然增长机制为主的前提下,政府也可根据具体情——比如公务员较大幅度调整工资等——对其调整机制进行必要的干预,促进不同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协调和均衡。
(七)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机制
要出台明确政策,合理确定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机制。原则上讲,属于奖励、鼓励、优抚性质的待遇可与新农保待遇叠加享受,而属于救济、救助性质的社保制度应在核发待遇时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作必要抵扣。此外,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依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不宜再保留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可以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政策设计方面体现区别和照顾。
(八)完善家庭养老和社会敬老的激励促进机制,并研究设立高龄老人津贴
在推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家庭养老必须发挥重要作用。即便建立起全民养老保障体系后也应如此。因为社会养老虽然可以从物质和服务上满足老年人的部分需要,却难以取代老年人与家庭成员的亲情联系。子女和家人对老人的关心照顾和精神慰藉,是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感、失落感,以积极的姿态度过人生晚年的核心要素,其所含的浓浓亲情,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难以替代的。子曰:大孝尊亲,次孝弗辱,其下能养。即便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也主要是解决“能养”,老年人更高层次的“弗辱”与“尊亲”需求仍然不会得到满足。因此,弘扬孝文化,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以及进一步树立社会敬老尊老的风气是非常必要的。孝的本质是爱。“孝”字由上面一个“老”字,下面一个“子”字组成,孩子小的时候,父母在上面为其遮风挡雨,孩子长大、父母老了,孩子在下面背着父母,走完剩下的人生道路,这就是孝的基本寓意和深刻内涵。
前两年,时任山东莱州市委书记的林建宁同志曾经给我介绍过他们在莱州实施“孝德工程”的情况,莱州制定了《老年人家庭赡养责任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同类型家庭赡养老人的标准,规定子女要定期给父母查体、为父母购买医疗保险及尽可能分担父母住院费用,和父母一起居住的子女要将向阳、宽敞的房间让给父母居住等等,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我认为,政府管管这方面的“家务事”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积极推动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应借鉴和完善这一做法,形成有助于家庭养老和社会敬老的激励促进机制,进一步明确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责任,对模范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把传统孝道的精髓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赋予新的内涵,形成新型的孝文化和新型敬老养老理念。另外,一是应考虑设立敬老节(可选择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这一天或其他时间),专门放假一天,让子女为老人尽孝,并在全社会弘扬孝的精神,营造孝的氛围。二是可研究推进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试点,向80岁以上老人发放老龄津贴,津贴标准应在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基础上由各地分别确定,具体管理工作应与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相衔接,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补贴。
除以上八方面工作外,在近期,还要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一些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体纳入到制度中来。比如,对“4050”人员、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或允许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一定的灵活性,而不是硬性将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就业经历不连续的职工和从业人员,允许补缴断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续保缴费免收滞纳金,断保年限允许分期补缴。此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要密切跟踪办法实施效果,及时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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