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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健全就业促进体系
杨晓
中国财经报 2010-07-20 10:23:51

就业不仅是人们获得物质财富、生活保障的手段,更是人们实现自我价值和发展的途径。确保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实现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前提,是民生社会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民生之本、增长之需、稳定之基出发,建立了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特别是实施就业促进政策以来,经过不断延续、调整、充实,我国就业政策呈现出扶持范围越来越广、门槛越来越低、支持项目越来越多、含金量越来越高等特点。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就业促进体系,近期、中期和远期要做好的工作是:

近期(到2012年底):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扩面、降率和调整支出范围。促进就业政策主要是“落实、管理、评估、完善”。

(一)以扩大制度覆盖面、降低费率、调整基金支出范围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由原来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进一步扩展到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一方面,可以解决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问题,有利于逐步打破城乡分割格局,另一方面,将原来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是否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调整为全国统一规定必须纳入上述职工,这样既解决了参保政策不统一问题,也有利于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国失业保险费率在1998年前为1%,由企业缴纳。199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提高为3%,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2%和1%缴纳。当时,由于我国正在大力进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之遭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面临着空前的下岗失业压力,通过提高失业保险费率筹集更多的失业保险基金,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有必要。但是,从近些年的情况看,3%的失业保险费率偏高,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以2008年为例,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基金收入587亿元,支出258亿元,当期结余329亿元,滚存结余1310亿元,相当于当年支出的5倍多。2009年,虽然遭遇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并实行了“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失业保险基金仍然进一步增加结余215亿元。因此,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这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能够避免基金积累过多带来的风险。

3.适当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进行调整。一是失业保险基金可对失业人员参加养老及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贴。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失业人员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水平较低,难以解决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考虑到失业人员退出劳动力市场是暂时的,继续参加医疗保险,有利于适度提高他们的医疗待遇和医疗保险缴费期限的累计与衔接,可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且增加的基金支出有限。建议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失业保险金(或社会平均工资等其他指标)为基数,分别由失业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纳。此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帮助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进一步厘清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各自职能,失业保险基金不再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目前,由于结余较多等原因,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外,还安排了促进就业的相关支出,特别是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地区,促进就业方面支出项目较多,包含了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很多内容,支出规模也较大,与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职能重叠。由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性质、来源、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效率较低、浪费严重等问题更加突出。考虑到目前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可以较好满足促进就业的资金需求,建议在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不再安排促进就业的支出。

(二)抓好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管理、评估、完善工作

“落实”就是大力落实好业已出台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目前我国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已经比较健全,关键是要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根据情况发展进行必要的调整。需要强调的是,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出台了“五缓四减三补贴”就业扶持政策,2009年到期后,这项政策又延长一年,执行到2010年。结合近期经济回升向好的形势和企业运行情况的不断改善,相比2009年,2010年具体执行这项政策时,在内容和力度方面可有所调整,以避免保护落后企业,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竞争。2011年此项政策不再延续。同时,落实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为残疾人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提供便利的就业服务,继续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组织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管理”就是进一步规范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有效消化就业专项资金结余,同时还要大力规范和整顿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市场,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评估”就是要着手对近年来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效果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评价,为下一步调整完善积极就业政策打好基础。通过深入评估,要重点搞清楚以下几方面问题:在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中,有多少岗位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效果,有多少是其他方面因素创造的;积极就业政策创造就业岗位的平均财政成本是多少,与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和民生支出的产出绩效相比如何;每项具体的积极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各自发挥作用的情况,哪些政策应加大力度,哪些政策应进行必要调整,哪些政策可以考虑暂停或取消等等。

“完善”就是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这里要强调两个问题:(1)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首先,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不能“无中生有”,盲目开发。第二,除了政府直接购买岗位外,应尽可能采取政府发动有能力的企业提供岗位并给予补贴的方式。第三,应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动态管理机制。(2)着手推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特定时期特殊群体就业再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享受政策主体类型多、优惠方式不同和税收征管漏洞大等问题。下一步应加大整合力度,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不再按身份区分;统一税收优惠方式,按人/户定额减免,建立起统一、积极、长效的税收政策扶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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