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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镇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力配置和支出责任不对称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统筹兼顾,适度倾斜的原则,合理分配县乡财力,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地制宜地确定县乡财政体制模式。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教师工资及离退休干部“两费”县级统筹的政策要求,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确保乡镇财政正常运转。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可根据乡镇不同情况选择三种模式:一是“属地征管,收入分享”。对于靠近城区、经济条件较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大于支的乡镇,采取将辖区内的地方收入全部下放当地乡镇管理,实行县、乡按比例分享的体制办法。二是“收支包干,超收奖励”。对于一些收支基本平衡、条件中等的乡镇,采取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一次包死,超支不补,超收全留或按比例奖励的体制办法。三是“核定收支,乡财县管”。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收不抵支的乡镇,采取将收支全部纳入县级统筹的体制办法,实行“乡财县管乡用”。
合理界定县乡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将适合县级管理的事权上收到县级,将适合乡镇管理的事权划归乡镇,合理界定、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办法体制,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支出全部上划至县级管理。凡属县级政府承担的支出,县级财政必须足额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级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应足额安排对乡镇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
合理划分县乡财政收入。根据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收入占县市区财政收入的比重。乡镇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县级财政收入比重;乡镇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县级财政收入比重。县市区与乡镇之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也可适度调整县、乡财政收入比重,确保县、乡均衡协调发展。县乡政府之间财政收入的划分,应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采取按税种、按比例或总额分成等较为规范的办法。
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在明确划分县乡财政收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乡镇财力稳定增长机制。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主要留给乡镇财政,且用于村级经费的补助要达到一定比例。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客观因素和开支标准,合理测算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政权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对县乡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基本财政支出需求部分,应通过调整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或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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