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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20年,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主要是推动实现“三个有效消除”:
1.有效消除相关制度和技术障碍,建立起运转顺畅、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权利、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农民工概念基本消失。
2.有效消除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总量供求矛盾和结构性供求矛盾,就业形势明显改观,农民工、大学生、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3.有效消除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各类现象,劳动者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劳动纠纷明显减少,形成更加科学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上接7月20日四版)
中期(2013—2020年):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改革失业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健全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等政策联动机制。促进就业方面主要是推动实现“三个有效消除”的目标。
(一)改革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省级政府确定。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是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失业保险金,普遍为60%-70%左右,失业保险金水平与个人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并不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失业保险待遇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失业保险金水平相对较高,如德国失业保险金为工资水平的67%,荷兰为70%,瑞典为80%,葡萄牙规定失业保险金上限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二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相对较短,如意大利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一般为6个月,匈牙利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为9个月。三是失业保险金水平随时间延续逐步降低。捷克前3个月为工资的50%,此后为45%;匈牙利前3个月按工资的60%计发,此后按最低工资的60%计发。四是对困难失业群体有所倾斜。如意大利规定50岁以上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为7个月,比其他失业者多1个月。五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体现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向,如捷克规定,对正在接受再就业培训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工资的60%,比其他失业者高10%-15%。其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不致过度下降,同时也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产生依赖而长期不求职就业。上述制度设计理念,对调整我国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中期应从以下方面研究调整我国的失业保险待遇政策:(1)按照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相兼顾的原则,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具体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加个人失业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并明确失业保险金的上限,但上限应比目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有明显提高。各地可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或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失业保险金的上限。此外,失业保险金水平应随着领取时间的延长逐步有所下降。同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和个人失业前工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并明确上限,这既可以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调动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也可以体现促进公平的作用,将失业保险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内。(2)适当缩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就业岗位,在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同时,应逐步缩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考虑到我国一直实行两年待遇期限的做法,缩短待遇期的步子不宜迈得过快,建议用6年的时间,按照每年减少2个月的幅度,逐步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从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同时对年龄较大的失业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
(二)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行省级统筹。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级统筹。从国外情况看,有的国家,如美国,失业保险由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而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则由中央政府组织实施。不同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不具有职工年轻时为年老时积累权益的特点,且失业者一般会在当地重新就业,从失业到实现就业期间流动性低,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地区差异较大的大国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因此,失业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也是可以的,实行全国统筹的紧迫性并不大。但从平衡地区间负担、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角度考虑,还是有必要适当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三)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机制。
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与就业服务,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体化运作。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方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经办机构可以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并,也可以单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重新就业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为其提供及时、有效、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同时,建立完善失业人员就业报告制度。失业人员需定期向基层经办机构报告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等情况。对连续两个月不报告求职和培训情况,或者拒绝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暂不要求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停止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完善失业率统计制度,实行调查失业率。
目前我国实行的登记失业率制度,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的真实失业状况,不利于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促进就业政策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相比之下,调查失业率口径更全面、手段更科学,更具有国际可比性,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尽快完善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在“十二五”末期即2014—2015年间正式向社会公布我国的调查失业率,同时做好劳动力参与率等指标的统计发布工作。
(五)推动实现就业工作“三个有效消除”的目标。
1.有效消除相关制度和技术障碍,建立起运转顺畅、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权利、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农民工概念基本消失。目前,由于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在身份地位、子女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权利仍不够平等,才产生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称谓。中期,应通过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建立起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为此,一是要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并最终放开农民进城落户限制。二是让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劳动者、外来务工者和本地职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废除歧视外来务工者的行业限制和用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并确保在各行业实现同工同酬。三是对农民工子女实行与城市市民同等的教育政策。四是将农民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有效消除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总量供求矛盾和结构性供求矛盾,就业形势明显改观,农民工、大学生、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为此,一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以及大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措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并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以努力创造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和减少周期性失业,有效消除劳动力市场总量供求矛盾。二是进一步完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在高等教育中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性,确保“人尽其才”,大大缓解结构性失业的矛盾。三是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及时匹配劳动力供求,有效解决摩擦性失业问题。四是研究促进劳动力市场国际化的政策措施,并大力推动面向国际市场的劳动力培训,进一步开拓国际劳务市场。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并考虑到我国每年新增劳动力有所减少等因素,在中期,我国就业形势将明显改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取得新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大大缓解,大学生创业比例明显提高。
3.有效消除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各类现象,劳动者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劳动纠纷明显减少,形成更加科学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远期(2021—2040年):主要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形成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且就业压力有效缓解的情况下,大力推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国际化,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国际化政策体系。一方面是走出去,大量国内劳动者特别是高素质劳动力走向国际市场就业。另一方面是引进来,随着我国劳动力素质的明显提高,不仅一些对能力要求不高的就业岗位将大量吸收发展中国家劳动者就业,以保持和增强我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中国的高端产业和国际化大都市也将能够吸引到大批高素质国外人才前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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