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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农产品价格飙涨釜底抽薪
对话专家:价格监管怎样更有效
宋凯 冯艺
中国财经报 2010-07-29 00:44:42

本报记者:宋凯  实习生:冯艺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国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发改委重罚,豆企叫冤

谁在“豆你玩”

“16元/公斤的批发价,20元/公斤的最低零售价。”看似不起眼的绿豆,由去年刚上市8元/公斤的价格,一路飙升,着实让原本想在今年酷暑降火的人们上了把火。

对于绿豆价格的异常波动,有媒体最初将其归因于“绿豆神医”张悟本。媒体认为,是张悟本的养生观念,加大了市场需求量,从而推动了绿豆涨价。

而就在“绿豆神医”张悟本倒掉不久,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段录音揭示了导致绿豆价格暴涨的主凶——绿豆价格暴涨同一些企业和个人散布绿豆涨价信息、串通涨价等行为不无关系。

据报道,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联合内蒙古扎鲁特旗正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洮南市吉豆经贸有限公司等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在吉林召开了全国第一届绿豆产销行情研讨会。会上,一个代表在发言中呼吁参加会议的代表不要卖出绿豆,要卖也要少卖。会议报告中称,2009年绿豆产量同比下降64.05%,这与《中国粮食年鉴》下降14.9%的统计数据相差悬殊。这次会议之后,参加会议的经销企业,纷纷入市收购绿豆。

国家发改委价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吉林玉米批发市场等企业相互串通,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客观上对全国绿豆价格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7月1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对这次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多家串通绿豆涨价企业被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据报道,发改委处罚的法律法规有两个,一个是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另一个是今年5月份发改委等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急通知》。

而相关企业对于处罚结果集体喊冤,企业方认为,录音中的一句话不可能有那么大力量,并声称要走行政复议程序。

7月19日,国家发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光远针对此事作出强硬回应,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串通绿豆涨价企业若拒不交纳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月22日,在接到处罚通知20多天后,两家被指串通涨价的绿豆经销商——洮南市吉豆经贸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正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决定先缴纳罚款。两家企业同时表示不会放弃下一步行政复议的机会。另一家被罚款100万元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则保持沉默。

孰是孰非似乎扑朔迷离。有媒体评论表示,政府上百万元的重罚与炒豆、炒蒜的利益比起来,仍只是小巫见大巫。“重利之下,必有勇夫”,面对这些问题,若只是一罚了之,即使绿豆“降了火”,也会再出现其他类似的“价格联盟”。所以,一个风平浪静的市场,一张价廉物美的餐桌,并不是单靠罚款就能得到的,还有一系列其他问题应纳入考虑范畴。只有找到农产品炒作的症结和制度漏洞,才能开出对症的良方,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反应式治理方式。

炒作的基础是供需矛盾

记者:对于当前绿豆价格的异常波动,最初有媒体将其归因于“绿豆神医”张悟本,认为是张悟本的绿豆养生观念,加大了市场需求量,从而推动了绿豆涨价。而国家发改委最近公布的一段录音指出,绿豆价格暴涨同一些企业和个人散布绿豆涨价信息、串通涨价等行为不无关系。三位嘉宾怎么看当前的绿豆价格异常波动?

周汉华:其实,对于当前的农产品价格异常,包括“豆你玩”,“蒜你狠”,我们不好一一对应地找到其背后的原因。张悟本也好,企业的串通也好,都对绿豆价格波动产生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在股市不景气以及国家对楼市的调控背景下,大量资金因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而进入农产品市场,也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影响。

但不能夸大一个人、一段录音的力量。我认为当前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市场供求矛盾。

李国祥:去年我们做过调查,局部绿豆产区确实出现大幅减产。供求关系还是决定性原因。不过在绿豆减产的基础上,一些企业借机进行炒作。

记者:对于涨价,农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例行记者会上介绍说,2009年我国绿豆产量减少了13万多吨,出口同比增加13万多吨。与此同时,进口少了7万多吨,也就是说,整个市场的供应量减少了30万吨,而同时,需求在不断增加。供给减少,消费需求增加,市场价格就会上升。

李国祥:对,炒作的基础是供需矛盾。

周汉华:发改委开出罚单后,市场价格不降反升,也说明供求矛盾是主要原因。

记者:现在全国多个省份遭遇洪涝灾害,据报道,洪涝灾害已经造成一些地方的粮食减产甚至绝收。请问,这会不会造成粮食供求矛盾,进而出现个别企业借机炒作粮价?

李国祥:可能性不大。第一,我国粮食产量一直在稳步增长;第二,国家现在有2亿多吨粮食库存;第三,灾后,国家会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炒作信息也是违法

记者:收到罚单后,相关企业一直在喊冤。如果说供需矛盾是主要原因的话,被罚企业是不是挺冤的。

李国祥:肯定不冤。尽管主要原因是绿豆减产,但一些不法企业的炒作助长了绿豆价格上涨势头,有一些企业——可能不是被罚的企业——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通过发改委的录音我们也能看到,他们确实炒作了减产信息,如建议“不要卖出绿豆,要卖也要少卖”。在国外炒作信息也属于违法的,但我们对信息炒作的规定不太具体,也有待于将来完善。

我认为,现在国家对价格的调控是在非常时期,如果价格不暴涨,企业可以储备粮食;但价格激烈波动的时候,囤积居奇就是不被允许的。企业获利与否还是次要的,我认为他们只要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散布的消息对价格有推波助澜的效果,就应该被处罚。监管部门是从整个社会效果来评价事情,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出发点不是个人和个体企业。

韩梅:《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的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可以说,发改委处罚的企业触犯了其中的第一款、第三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召集上百家经销绿豆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并将会议纪要及其撰写的《2009年产区绿豆种植情况调研报告》印发与会企业,宣称“2009年绿豆主产区产量同比下降64.05%”,与《中国粮食年鉴》中国内绿豆产量下降14.9%的统计数据悬殊,对全国绿豆行业的涨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发改委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提到的录音,是证据的一种,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录音取得程序违法,或录音内容虚假或经编辑、篡改,是可以采信的,即为有效证据。

应该依据《反垄断法》进行打击

记者:罚单下发后,企业方,包括有些媒体对处罚的依据进行质疑。周老师怎么看这个问题?

周汉华:《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同时,《价格法》也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力对市场调节价进行价格干预。2003年“非典”期间,我们国家也对一些商品进行了价格干预。从原则上来说,发改委对其进行处罚是有法律授权的。但我个人更倾向于政府运用《反垄断法》,因为这更符合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记者:以《价格法》为依据和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有什么区别?

周汉华:《价格法》是事前干预,《反垄断法》是事后打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出现波动是正常的,我们应该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前面,我也说到,《价格法》规定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是说不应该对操纵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控制,而是说,应该进行事后打击,而不是依据《价格法》进行事前干预。如果我们一味沿用传统的价格干预方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不能一罚了之

记者:追逐高利润是企业本性,炒作行为也是经济利益驱使,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应该如何避免一罚了之?

李国祥:靠罚款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深入了解消费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如果收购价格与消费价格上涨一致,那说明农民从中得利,按照市场供求,明年农民会增加绿豆生产,靠市场调节就能解决问题。反之,如果农民没有从中获利,他们来年的种植积极性还是不高,则会加剧市场供求失衡,价格管控难度就会更大。对此,我认为,一要找出背后炒作之手,进行打击;第二,政府扶持可以用来调控市场的龙头企业,以化解市场供求矛盾。

记者:今年5月份发改委等三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7月份,发改委公布《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都对哄抬物价等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罚款金额最高都在200万元以内。对于违法企业来讲,这样的违法成本高不高?

周汉华:违法成本不高,《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则大的多。因为炒作获利巨大,只靠罚款是很难见效的。在国外这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这也是我赞同运用《反垄断法》的理由。

李国祥:大蒜、绿豆加速上涨,体现整个农产品价格轮番上涨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农产品整个链条的所有环节都在涨,土地、农资、机械作业费等方面的成本都在涨,加上去年货币供给量急剧增长。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每一次货币供给量急剧增长都出现这样的情况。短时间释放的货币量太多,就会导致之后农产品价格一直涨。比如1992年―1995年农产品价格涨,最后都没有控制住,直到1996年出台严格的货币政策后,农产品价格才转升为跌,一直跌到2003年。

从国家对市场监管来看,即使国外,在农产品轮番上涨的时候要打击操纵市场的力量也相对困难。绿豆商把绿豆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再涨价,发改委也只能罚他们的款。

周汉华:所以,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改变价格监管思路,避免事前一事一议地干预,也避免让受罚企业和社会产生异议。

记者:此案中,发改委对行业协会也提出批评:行业协会应该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做到知法依法,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嘉宾怎么看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的做法?

韩梅:为本行业企业出谋划策,实现利益最大化是行业协会的一项工作,但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行业协会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对此,行业协会应当汲取教训,规范行业组织,正确合法的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这样才能在企业中树立行业威信,壮大行业组织,真正为本行业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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