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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与深圳市监察局印发了《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需实行工作责任制(见本报5月19日报道),这如同给采购单位戴上了“紧箍圈”。那么,深圳市500多家市级单位在《办法》颁发后工作责任制的运行情况如何呢?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
政府采购责任人明确,财政资金用得更安全
“《办法》实施之后,大家对待政府采购业务变得更加慎重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里所指“慎重”就是工作责任制下责任人的明确。
《办法》规定,采购单位须建立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来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据悉,深圳市财政委已经在今年6月完成了采购责任机构的备案工作,该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都已确定了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并填报了《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分别向该市财政委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这也标志着深圳的政府采购单位责任制开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前,政府采购的管理责任在各单位并不明晰,“有的是行政部门管,有的是后勤部门管,有的是相关处室管,有的干脆没有具体部门管。有时我们要与采购单位联系沟通,都找不到具体经办人。”该负责人对记者说,“责任制确立之后,各采购单位立刻重视起来,再不怕出现责任真空了,工作效率也明显提高。”不过他也表示,这项工作才刚刚起步,6月份完成了所有市级单位的责任备案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更需要各单位的配合。如果各单位将内部操作管理流程制定好,责任进一步明晰,采购工作才会更加规范。
对于深圳市的做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少强指出,“明确责任人,增强了对采购单位的约束,这其实是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表现。”他表示,国外的绩效预算也强调各部门的自我约束与自律意识,明确责任人在客观上配合了财政部门资金预算的管理。“这种符合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办法值得推广。”陈少强如是说。
首长负责与集体决策结合
《办法》的另一亮点是规定采购单位采购时要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规定,采购单位应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重大的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该单位行政首长再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这确实给我们戴了道‘紧箍咒’。”深圳市某市直机关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已经制定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成立了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小组。”据介绍,项目审核小组由该单位的后勤、监察、审计、科技和法制等处室组成,只要涉及到非公开招标项目的大宗物品、大型设备和进口产品等采购项目,都必须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此外,该单位还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不按规定集中采购或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上述做法在深圳市级单位已经十分普遍,很多单位都已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上日程,并根据本单位的采购实际,列举了必须由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小组审核的产品项目。“这也体现了民主决策。”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负责人对记者说,“每个单位的采购产品侧重点不同,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成立项目审核小组更能保证政府采购产品买得安全,财政资金用得放心。”
“这个规定是规范采购程序的动作,是民主与集中的结合,也是提高透明度的表现。”陈少强连用3个“是”表达了对此项规定的赞同。他认为,行政首长责任制与民主决策相结合,能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避免了责任权力全部集中于部门首长。“这是中国式民主集中制的又一阐释。”陈少强说。
自行采购3人行
在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方面,《办法》也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采购单位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确保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
“这其实已经不是新提法了,我们在2003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负责人介绍说,“现在在《办法》里重申,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自行采购行为,加强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行采购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对自行采购限制比较严格,目前规定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为:课题、租赁服务类及工程类20万元,货物类及除课题、租赁外的服务类10万元。
“目前我们不仅规定了采购小组不少于3人,还规定须2名以上的经办人签名,再由市局报分管局领导,分局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才能组织自行采购。”深圳市某局分管政府采购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个办法做到了层层把关,我坚信我们的自行采购做得很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采取网上和网下询价等方式,充分掌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数量及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按“货比三家,价低者得”的原则进行自行采购,这样不仅确保了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还保证了整个流程公开透明。
陈少强表示:“不管是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都应做到公开透明,自行采购点多面广,更加难以监管。深圳的自行采购透明度高,‘货比三家,价低者得’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念好“政府采购经”
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法》通过制度对采购单位进行约束,其目的不是为了削弱采购单位的权利,而是通过规范采购行为,利用好纳税人的钱,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对此,陈少强表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加强政府支出的管理,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的制度规范建设至关重要。“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阳光采购。”他说。
“《办法》明确了各单位责任主体,实施几个月来已显现出明显的效果。目前各采购单位在制作招标文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及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等方面工作时还是比较规范的。”该负责人介绍说。
“不过路还很长,我们得继续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只要发现漏洞,制度建设立刻就要跟上。只有时不时地念着‘紧箍咒’,才能真正念好政府采购这本经。”该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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