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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被“禁采”
田冬梅
中国财经报 2010-08-18 10:25:22

本报讯 供应商在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处以6个月-3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日前,为防止供应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现象的发生,努力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的政府采购环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出台了《对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供应商资格文件、资信证明文件、投标货物资格证明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作假的行为予以处罚。

《规定》指出,供应商在投(竞)标文件中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投标企业的资格、资信和投标货物的资格文件及技术参数不得伪造、篡改或擅自添加内容,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晰,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同时,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类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疑似虚假材料的,经集体审核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包括网上查询)后,报送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依照下列原则进行相应处罚:

对提供虚假企业资格文件、投标货物资格文件以及虚假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实后,自本次开标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对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供应商,自开标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全额扣缴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自该次开标之日起3年内禁止参加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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